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20-03-17 点击:2108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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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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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部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不落实现象仍然存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采购源头质量控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源头质量控制。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等有条件的经营企业主动开展供货商质量审核和农业生产基地实地考察,选择生产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可控的种植养殖基地和屠宰厂(场)签订采购协议。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审核管理,督促入场销售者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主动了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信息,并索取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加强经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制度,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销售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宣传,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场内巡查和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继续开展批发市场规范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治理,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引领作用,培树一批典型市场。要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主动排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指导批发市场通过各类产销对接模式加强采购源头质量控制,通过升级改造等方式杜绝食用农产品从非正规渠道进入和流出市场,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切实做到场内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

  四、探索推进准出准入有效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以农业部门试点推行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为契机,积极开拓创新,将本地区食用农产品大宗品种或高风险品种作为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管理的突破口,协调农业部门督促规模化生产主体强化产地检测,个体生产者实施自我承诺,逐步推进以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供货信息记录和质量合格证明为核心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问题导向,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为基础,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特点,进一步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畜禽肉类,重点加大对经营病死肉、兽药残留超标肉、来源不明肉及掺杂掺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水产品,重点加大对药物残留超标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时令果蔬,重点加大对农药残留超标及销售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其经营者,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及农业、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涉及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对同一市场或经营单位多批次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各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请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2018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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