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9-20 点击: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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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确认
1.6 疫情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1.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顾问组
2.4 应急处置机构
2.5 区政府的职责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疫情报告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基本应急
4.4 扩大应急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4.8 疫情认定和公布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7.2 演练
7.3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严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养禽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禽类,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4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
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4)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科学的免疫、消毒程序,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多方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确认
1.5.1 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1.5.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1.6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6.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组织、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组织市属媒体积极开展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3)市科委: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工作人员及养殖户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动物防疫相关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对涉及的免疫、监测、消毒、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
(8)市环保局: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落实“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1)市农委:负责指导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依法报告,并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3)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4)市旅游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餐饮单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与农业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处理相关信息。
(16)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涉及境外媒体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通报及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17)市工商局:参与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的管理。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动物源性相关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19)市体育局:负责协调与信鸽、赛马等比赛动物相关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做好比赛申报、动物防疫监管、信鸽临时性禁飞等工作。
(20)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负责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异常依法报告;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治与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2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现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进传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与农业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24)北京铁路局:保证安全、快速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5)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救助受灾养殖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受灾的养殖场(户)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用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深入受灾的养殖场(户)了解情况,促进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
(27)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9)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30)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贮备工作,保证贮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办公室承担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具体如下: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调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协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市级专家顾问组。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应急演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排查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协调处置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3 专家顾问组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顾问组。
主要职责:
(1)就应对相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从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
2.5 区政府的职责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省市区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黄色预警: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发生较大级别的,或其他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橙色预警: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重大级别的,或其他省份发生特别重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或者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丢失时。
红色预警:天津市、河北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者本市发生一起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例。
3.2 预警发布
3.2.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3.2.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市的发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发布有关规定,发布和取消不同等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需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过境候鸟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养禽场(户)应采取封闭饲养方式,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扩大禽类免疫效果监测范围,对免疫效价低的养禽场(户)及时补免。对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养殖基地活禽按有关规定程序进京外,暂停其他外埠活禽进京。暂停鸽子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渠道进京的禽类及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联合周边省市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开展强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墙”;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禽类免疫效果的监测,及时补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有关省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外埠禽类及其产品进京。必要时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施收购。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在天津市、河北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对发生疑似病例的地区进行封闭控制,对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禽类实施扑杀、强制免疫等措施。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农业局与市卫生计生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按程序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d.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禽类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和农业部。
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每日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结束。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应急委报告。处置结束后10日内汇总综合情况,市、区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市应急办、区应急办报送工作总结。
3.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研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本市停止所有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关闭所有鸟类交易市场。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对禽类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Ⅱ级应急响应
主管副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区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区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区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全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技术人员、专家到现场予以指导支持。
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区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应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超越所管辖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发布封锁决定。
(3)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如确认为疑似病例,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扑杀染疫及相关动物、封闭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5)根据疫情级别,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
(6)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7)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10)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11)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14)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处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方案制定、疫情形势分析等工作。
(15)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周边区、省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4 扩大应急
(1)发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中央国家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疫情的处置工作。
(3)当《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
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在21天内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农业部报备。
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报告。
4.8 疫情认定和公布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市或区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疫情或防止疫情传播,其家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禽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卫生计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食药监、林业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6.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6.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2 通信保障
在市应急办的领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应急办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卫生计生、公安、武警、军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3.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6.3.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2)诊断试剂;(3)采样设备,包括采样箱、采样器械、保温用品、样品储放容器、相关试液等;(4)消毒药品,医用酒精、氯制剂、过氧乙酸、火碱、高锰酸钾等;(5)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6)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7)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8)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9)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3.6 经费保障
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资金,必要时动用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和区级应急资金保障范围。发生突发事件时,首先调整部门预算(含机动经费)优先安排保障突发应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调整部门预算资金不足时,经市、区政府批准,动用市、区级政府应急储备资金统筹安排。
每年用于免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7.2 演练
市、区两级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3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疫点:患病家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家禽所在的养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各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需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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