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3-05 点击:918

发布单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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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职责,规范了地方标准涵盖范围、编号、备案流程等工作。要求各地依据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该通知有关要求,做好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完善本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和工作机制。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和工作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法规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制订出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由七章、四十七条组成。第一章为总则,概括规定了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目的、主体、制修订标准的宗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标准的内容、制修订程序、地方标准的审评程序等。后六章详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分别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

  价和修订,附则。

  三、地方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管理办法》强调,地方标准中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

  《管理办法》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均可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五、标准起草单位的义务

  《管理办法》规定,起草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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