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20-02-22 点击:1416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在中国法制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2597条。
我们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梳理研究,采纳707条(含部分采纳409条),不采纳1890条。根据采纳的意见重点做了三方面合理修改:一是对标识所用文字、进口食品标识、贮存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警示语等标注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二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要求,实施严格管理。三是对特殊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食用农产品的标注要求等进一步加以规范。未采纳意见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理解食品标识的立法本意,强调企业的执行问题和产品介绍,以及对部分条款没有结合上下文语义进行理解。对此,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编写条文释义进行解读,尤其是对未采纳修改意见建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我们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按程序组织进行立法审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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