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15号)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22 点击:686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市监通告〔2020〕15号
实施日期: 2020-02-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通告如下:

  一、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按照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落实停产复工后的风险防控措施。严禁非法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动物源性原料进行生产加工。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标签说明书管理,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在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识“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各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障特殊食品市场供应,特别是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食盐等产品的市场供应。生产企业复工情况要同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严格经营过程控制。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要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专区(专柜)销售,设置销售提示牌。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商许可证和保健食品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严格规范宣传行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开展宣传活动,认真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发布监管的通告》要求,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四、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特殊食品经营要求明码标价,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欺诈。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帮扶力度,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可通过拨打12345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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