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99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严禁发布可能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
二、禁止发布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四、不得利用疫情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虚假宣传,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和节日期间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秩序;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上述类别广告。
五、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发布广告,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
六、各媒体单位和广告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利用媒体资源积极发布抗击疫情的公益广告,不信谣、不传谣。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监管和监测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广告,一律先行责令停止发布,再行调查立案,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和推动自治区各级广告行业协会发起倡议,号召广告行业组织和业界同仁立足大局,利用广告媒体优势资源,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弘扬社会正能量。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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