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

来源: 北京市商务局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771

发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发布日期: 2020-02-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
实施日期: 2020-02-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结合实际,京津两地联合推出第六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具体改革创新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理

    (一)精简报关随附单证。自2020年2月1日起,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发票。

    (二)取消或简化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或备案回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政府内部联网核查。

    (三)全面推广进出口许可证电子化。在取消118个进口许可证和全面实现进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属于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

    (四)推行滞报金缴纳凭证电子化。自2020年1月1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五)推进口岸物流类单证无纸化。建设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平台,4月底前实现船代、堆场以及用箱人之间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信息传输。推动提货单无纸化,引导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试行电子提单和国际贸易相关方接受电子提单。

    二、深化通关申报模式改革

    (六)进一步推广进出口“提前申报”。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开通互联网“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可线上办理“提前申报”报关差错复核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提前申报”比例。

    (七)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一般信用等级以上(含)的境内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对实际进境的货物采用“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货物的概要申报。有需求的企业可采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导入功能开展“两步申报”。

    (八)建立两步申报容错机制。对“两步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对申请内容符合上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九)对于免办3C认证证明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行申报时“先声明、后验证”,可凭收货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办理申报手续,允许货物提离口岸至目的地后实施3C免办证明核查。

    三、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

    (十)合理优化查验指令设置,优化随机抽批和查验整体比例。对企业有紧急需要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合理提高查验作业效率。

    (十一)在京津两地口岸大力推广机检集中审像作业模式,扩大智能审图作业覆盖范围。

    (十二)鼓励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于主动报告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内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十三)扩大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范围,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实施高认企业专属协调员制度等,切实对企业在跨境贸易便利上给予精准支持。

    (十四)推广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对涉及3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四、提升港口作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天津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项目建设,更新集装箱岸桥、场桥,进一步提升码头承载能力。完成北疆港区东突堤和东疆港区太平洋码头区域内封闭式查验场地建设,提供码头人工查验配套保障。充分发挥关港协同机制,依托在码头新建成的海关查验场区,推进顺势查验、嵌入式查验,降低时间成本。

    (十六)加快天津港建设智能化集装箱码头。以无人集卡作为水平运输工具,通过高精地图和5G网络实现全面感知、泛在互联、车路协同,建设智能化集装箱码头。全面推广智能理货、无人驾驶电动集卡的规模化应用,加快运营管理智能化。

    (十七)鼓励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船代公司在船舶抵港前放单,鼓励进口企业提前办理换单押箱手续。鼓励船公司提供出口舱位网上直销;鼓励出口企业积极采用网上直销模式订舱。

    (十八)推广天津港进口“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模式,鼓励企业应用,全力保障进口货物“船边直提”作业时效。

    五、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十九)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二十)加快推进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延伸覆盖至保税区、自贸区、京津两地口岸,拓展跨境贸易保险、空运快件等应用领域,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

    (二十一)推动京津两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监管信息、航班(船期)信息、港口物流、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推进国际贸易与运输领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推动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方便企业查询,增强进出口企业预期。

    六、持续推进口岸提效降费

    (二十二)优化阳光价格结构,实施天津港阳光价格3.0版,打造“一站式阳光价格+阳光服务+阳光效率”的“三阳服务”模式,综合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三)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天津港阳光价格影响力和加盟店数量,鼓励支持北京货代企业加盟天津港“一站式阳光服务”,扩大阳光价格覆盖率。

    (二十四)持续规范口岸收费。强化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垄断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乱收费等行为,推动货代、报关等行业协会公布基本收费目录,明示基本服务收费价格,落实降费措施,切实降低边境合规成本。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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