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739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2-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起,至应急响应终止,对我省销售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医用商品和药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开展提醒告诫工作,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畅通“12315”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处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对疫情防控用品实行每日市场调查巡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报告预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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