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12-18 点击:100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为共绘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3月底,各设区市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
——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和赣江新区直管区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南昌市、宜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到2022年底,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其他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省生态文明示范县、有条件的县(市)基本建成1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和赣江新区直管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基本覆盖;省生态文明示范县、有条件的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基本覆盖。
三、推进源头减量
(一)建立源头减量机制。探索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及农贸市场经营方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明确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倡导绿色低碳办公。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制。严格规范办公用品配置标准,尽量实现共享共用,提高办公设备的利用效率。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严格控制使用一次性纸杯,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杯具。
(三)规范生产销售环节。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督促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包装。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快递企业采用电子运单、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四、规范分类投放
(一)明确垃圾分类类别。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四大类,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应单独分类。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垃圾分类。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微信等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将垃圾分类纳入校园教育,让学生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目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三)加强垃圾分类培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垃圾分类知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解读,全面提升从事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工作部门相关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加大垃圾分类监督员和现场引导员培训力度,强化现场指导,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现场宣传和引导,督促指导群众准确投放垃圾,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
(四)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共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统筹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宣传、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采取积分兑换、现金奖励等激励方式开展分类投放。
五、加强分类收集
(一)规范设置收集容器。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2012)要求,根据垃圾日产生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运距等因素,合理设置垃圾箱房、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功能完善,干净无味。鼓励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中转站进行升级改造,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二)创新分类收集模式。鼓励对城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鼓励推行城市主要干道垃圾桶“撤桶入户”、上门收集模式,提高商户和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减少垃圾随意乱扔、乱堆的现象。
(三)强化分类收集管理。各市、县(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根据需要向生活垃圾分类现场派驻监督员,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建筑垃圾等要交由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分类收集,不得混入其他垃圾(干垃圾)。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等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该要求垃圾投放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健全运输体系
(一)改造购置运输车辆。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当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装载方式应当与分类收集容器相匹配,坚决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垃圾分类需求、密封性好、节能环保,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实行密闭运输,杜绝“跑、冒、滴、漏”。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
(二)建设垃圾中转设施。有中转需求的,要加快统筹布局生活垃圾中转站点,新建、改建一批符合垃圾分类的中转站点,中转站点应满足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暂存条件,应安装杀菌除臭设备,符合环保、密闭、高效的要求,避免臭味外泄、臭味扰民、污染空气等问题。
(三)规范垃圾分类运输行为。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丢弃、遗撒、滴漏。要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环境安全。厨余垃圾由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日产日清。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或第三方在规定时间组织运输,防止二次污染。
七、提高终端处理能力
(一)加强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按照《江西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各地要做好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解决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加强对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完善垃圾处理场废水、废气、噪声等各类环保处理设施以及渗滤液、地下水等的监管。
(二)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布点规划(2018-2030年)》要求,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同时配套焚烧残渣、飞灰处理设施建设。力争2020年底南昌市、九江市、乐平市、上饶市、鄱阳县、余干县、德兴市、弋阳县、婺源县、瑞金市、吉安市、安福县、永丰县、遂川县、宜春市、奉新靖安、万载县、樟树市、丰城市19个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成并运行;力争2022年底修水县、都昌县、崇仁县、南丰县、永新县、宁都县、兴国县、于都县、南康区、崇义县、龙南县11个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成并运行。
(三)加快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厨余垃圾产生量,建设厨余终端处理设施,力争2022年底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建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市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四)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要求,合理布局和加快建设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力争2022年底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建成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五)鼓励垃圾处置产业园建设。鼓励建设集焚烧、飞灰填埋、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综合处置产业园,提高各类垃圾处理能力。统筹建设有害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确保集中收集的有害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加快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
(六)建立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
八、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建立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部门协同、监督高效的组织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等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重要考核内容。
(二)完善政策标准。各地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要求,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监管、有序运转的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范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要求。各市、县(区)应逐步建立分类计价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依据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县(区)政府要保障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确保分类后的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并依法依规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及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垃圾分类处理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级层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教育、商务、市场监管、文明办、共青团、妇联、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垃圾分类考核办法等,加强对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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