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8-23 点击:170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10日
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为建设美丽湖北、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宜昌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襄阳市建成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2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它设区城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成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县(市)选择1个社区和1个乡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仙桃市、京山市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到2022年,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襄阳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县(市)建成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现全覆盖,至少有1个社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至少有2个乡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至少有5个行政村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20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1000个。
到2025年,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60%;县(市)建成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50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2000个。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制度设计。制定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和技术导则。各市、州、县于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标准,确定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施分类。坚持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加快推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坚持整区域推进,各地要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源头减量。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办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规范居住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设置,引导居民对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定点堆放。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施行分类投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和村庄,要安排现场引导员进行指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施行分类收集。合理设置环境友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容器标识应全省统一。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范,杜绝混装混运。通过公示收集时间、规范收集车型标识等举措,加强社会监督。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厨余垃圾(易腐垃圾)的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施行分类运输。各地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运输系统,严禁“先分后混”。按照区域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的标识。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完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施行分类处理。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有害垃圾全过程污染控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餐厨废弃物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将餐厨废弃物、厨余垃圾与城镇粪便、市政污泥等实施协同处置。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堆肥处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处理方式转型,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激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大件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处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融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支持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分类方法和处理方式;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本行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制度保障。加快省级和设区的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2022年底前,推进设区的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工作。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易腐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发动。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依靠社区(行政村)基层党组织,统筹居委会、村委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力量,发动社区(行政村)党员干部、热心群众、志愿者等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广泛宣传典型经验,推广样板示范。(责任单位:省广播电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督考核。建立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以及社区和农村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评为示范社区和示范行政村的予以奖补;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各地各部门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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