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2-11-15 点击: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科学院(所),各专家委员会委员及所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对2007年制定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2年10月25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201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特制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统筹组建和业务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潜在危害、营养功能实施科学评价的学术性组织。
第四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主要承担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划和计划建议;
(三)组织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评议工作,并向农业部提出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建议;
(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与国际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下设秘书处,为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与服务机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农业部选定和聘任。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秘书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主管风险评估工作的副主任(或知名专家)担任。
第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种类和农产品类别内设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中的委员和相关方面专家组成。每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人数控制在20名以内。专业技术委员会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可配备2-3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工作。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特长和学科优势从专家委员会中推荐;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承担,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热爱祖国,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素质;
(二)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影响,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规律;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一)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措施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具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二)免费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印发的工作简报和技术性文献;
(三)享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核发的劳务费;
(四)享有参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承担并按时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六)承担完成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研判、风险交流等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聘期每届五年。期满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续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聘期内因工作岗位的调整或者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聘任中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每年应当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需要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处理的事务,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主任所担任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统筹下,由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具体落实承办和处理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日常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决议事项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须表决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赞成票人数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在进行评议时,有重大分歧的,应充分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名,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特邀非委员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特邀专家对相关事宜可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说明。在讨论、评议、审议与专家委员会委员利益相冲突的事项时,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回避。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项经费主要由农业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会议、评估调研、交流研讨、文件资料编印、宣传培训和符合规定的劳务费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依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项经费的管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与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授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同时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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