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方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05-10-21 点击:695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5-10-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医发〔2005〕25号
实施日期: 2005-10-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我部制定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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