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6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5-12-11 点击:794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2-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146号
实施日期: 2015-12-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4.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关税承诺表.pdf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