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

来源: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9-16 点击:1020

发布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9-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
实施日期: 2019-09-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说明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落实“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及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6大门类、18个大类、19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5个大类、5条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三)《目录》中的园区指《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和市县政府认定的园区。

    (四)特别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

    三、管理使用

    (一)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四)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五)《目录》为2019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适时修订。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

门 类

(名称)

大 类

(名称)

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

禁止类

农林牧渔业

(05)农林牧渔业及辅助性活动

禁止(0514)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土法熏烤槟榔、胡椒传统泡水脱皮技术(2021年)

省农业农村厅

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精煤的洗选和企业内部工艺过程必需的洗选除外)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08)黑色金属采选业

禁止新建(锆钛尾矿选矿和海域矿产、海外进口矿产的采选除外)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09)有色金属采选业

禁止新建(海域矿产资源除外)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禁止新建(建设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除外)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191﹞皮革鞣制加工;﹝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252﹞煤化工;﹝253﹞核燃料加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禁止生产(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制造业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3)金属制品业

禁止新建(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电镀工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高端制造业涉及到的电镀除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禁止新建(3843)铅蓄电池制造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1)其他制造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煤制品制造;核辐射加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禁止新建和扩建:(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旧电池拆解回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禁止新建(4411)火力发电中的燃煤发电、(4413)水利发电中的小水电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务厅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淘汰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各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20年)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水上运输业

逐步淘汰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2022年)

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海事局

房地产业

(70)房地产业

禁止:建设(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产权式酒店;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设商品房;利用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五指山、保亭、白沙、琼中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开发建设外销房地产项目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限制类

农林牧渔业

(03)畜牧业

禁止在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禁止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省农业农村厅

(04)水产养殖

(0411)海水养殖:禁止在禁止养殖区开展养殖,在限制养殖区开展养殖应控制规模;

(0412)内陆养殖:在限制养殖区开展养殖应控制规模,禁止在禁止养殖区开展养殖。

省农业农村厅

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人造板制造: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医药制造业

中药饮品加工、中成药生产: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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