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19〕1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03 点击:1097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4-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市监规〔2019〕1号
实施日期: 2019-04-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实现广告监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加强对广告发布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利用自治区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开展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实施监测。对本级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监测工作,根据实际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本级监测中心自行监测的方式具体实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广告监测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广告监测工作。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级开展广告监测的具体范围,根据广告市场秩序状况及广告监管工作重点适时调整监测范围。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范围内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4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标准法定、流程规范、指标统一、方法科学的原则。

    我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以抽样监测为主要方式。各级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在各自广告监测范围内确定重点监测的媒体,并根据广告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测媒体及其监测频次。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相关工作时,应当提出广告监测计划及对本辖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第七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当包括广告信息采集录入、广告内容初审、广告内容复审、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以及监测信息归档等环节。广告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集录入广告信息。监测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测使用的原始资料,根据要求筛选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依据《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规范录入商品与服务广告类别,以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初步审查广告内容。监测人员应当对录入信息是否完整、类别选择是否正确予以校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告监测违法行为编码标准》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违法性质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广告中的具体违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涉嫌违法广告属于轻微、一般、严重违法的性质判定。

    (三)复核审查广告内容。复核人员对初审判定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复审,对广告信息完整性、类别选择正确性、违法性质判定和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性等提出复审意见。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广告监测工作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并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月度和年度为周期形成广告监测报告。广告监测报告应当包括文字分析与统计报表两部分,其中文字分析应当包括广告监测基本情况、被监测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各主要行业广告发布情况、典型违法广告分析、广告监管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监测信息归档。定期对监测的原始资料和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依法保存。

    监测资料包括:监测使用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书面、影音资料,监测报告,广告监测登记表,典型违法案例等。监测资料应当保证完整、准确、归档有序。

    第八条  广告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应当根据管辖原则,由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虚假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区或某一区域统一查处。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广告监测数据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其对外公布的内容、范围和对象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应当视情况向各级政府、媒体主管部门、同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广告监测结果,向社会发布《违法广告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及时记录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活动主体、违法广告的处理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整改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警示和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

    2.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

    附件2

    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

大类编码

大类

小类编码

小类

01

药品类

0101

处方药

0102

非处方药

02

医疗器械类

0201

医疗器械

03

化妆品类

0301

普通化妆品

0302

特殊化妆品

04

房地产类

0401

商品房

0402

商用地产/非民用

0403

其他

05

普遍食品类

0501

乳制品

0502

饮料

0503

奶粉

0504

冲饮食品

0505

方便食品

0506

焙烤食品

0507

食用油脂

0508

米面杂粮

0509

调味品

0510

其他

06

保健食品

0601

保健食品

07

烟草类

0701

烟草制品

0702

其他

08

酒类

0801

09

电器类

0901

视听设备

0902

空气调节设备

0903

通信设备

0904

厨卫电器

0905

照摄像产品

0906

小家电产品

0907

其他电器

10

交通产品类

1001

机动车

1002

非机动车

1003

汽车用品

1004

其他交通产品

11

知识产品类

1101

软件

1102

音像印刷出版物

1103

其他知识产品

12

普通商品类

1201

保健用品

1202

消毒产品

1203

洁齿用品

1204

卫生用品

1205

清洁用品

1206

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1207

服饰箱包

1208

家具家私

1209

纺织品

1210

办公学习用品

1211

首饰

1212

钟表眼镜

1213

收藏品

1214

厨房用具

1215

建材五金

1216

文体娱乐产品

1217

农兽药

1218

农林渔牧物资

1219

工业设备

1220

宠物产品

1221

其他普通商品

13

医疗服务类

1301

医疗诊疗服务

1302

医疗美容服务

14

金融服务类

1401

证券

1402

彩票

1403

保险

1404

典当

1405

银行

1406

拍卖

1407

债券

1408

基金

1409

其他金融服务

15

信息服务类

1501

普通电话服务

1502

移动通信服务

1503

声讯服务

1504

其他信息服务

16

互联网服务类

1601

电子商务

1602

其它互联网服务

17

商业招商投资类

1701

加工承揽

1702

招商

1703

特许加盟

1704

其他商业招商投资

18

教育培训服务类

1801

教育

1802

培训

1803

其他教育培训服务

19

会展文体活动服务类

1901

会展

1902

文体活动

1903

其他会展文体活动服务

20

普通服务类

2001

销售服务

2002

职业中介

2003

旅游服务

2004

票务服务

2005

餐饮服务

2006

宾馆服务

2007

运输服务

2008

休闲娱乐服务

2009

美容美发美体(除医疗美容)

2010

装饰装潢服务

2011

婚介婚庆服务

2012

出入境中介服务

2013

企业登记代理

2014

法律服务

2015

邮政快递服务

2016

摄影服务

2017

咨询服务

2018

修理与维护服务

2019

房产中介服务

2020

其他普通服务

21

形象宣传类

2101

形象宣传

22

非商业类

2201

公告启示

2202

公益广告

2203

企业招聘

2204

其他非商业

23

其它

230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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