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7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8-29 点击:847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7号
实施日期: 2019-08-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9年8月11日,塞尔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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