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农(农药)(2019)102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8-22 点击:1571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发布日期: 2019-08-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农(农药)(2019)10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食用菌生产具有周期短、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等特点,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优势产业,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农民乱用药、滥用药现象较为普遍,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威胁食用菌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食用菌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

  要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的监督检查,严禁卫生消毒剂、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高毒农药、禁用农药等用于食用菌生产,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的行为。目前,已有9家农药企业的15个农药产品在食用菌生产上取得农药登记,供各地食用菌生产者选用,要严格控制安全间隔期。同时,要加强食用菌主产区农资市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菌需物资经营店、菌种经营单位、食用菌研究所等,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农药的行为。

  二、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服务

  要加强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已在食用菌生产上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指导农民按照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用药剂量、安全间隔期等施药,科学合理防病治虫。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食用菌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示范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大力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

  三、加强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控

  要认真落实食用菌生产用药记录制度,督促指导食用菌生产者详细记录防治对象、用药产品、用药时间、用药剂量、用药人员、用药安全间隔期等,防范乱用药、滥用药问题发生。产出前要组织开展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严禁农残超标产品流入市场。

  四、加快推进食用菌用药登记

  要引导农药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按照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资料及登记试验要求,开展当地食用菌主要品种、主要防治对象的用药筛选试验及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残留试验,加快推进食用菌用药登记进程,逐步解决食用菌用药需求。同时,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减少对农药使用的依赖,促进食用菌产业绿色发展。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19年8月14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