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7-24 点击:1108
协作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要求,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专此函达。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联系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春雨 010-64407175 bjcdcmsc@bjcdc.org)
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协作组组成
(一)牵头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江苏、湖南、黑龙江、湖北、陕西、内蒙古、河南、江西卫生行政部门及跟踪评价技术机构;
(三)相关标准起草单位、行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协豆制品专业委员会。
二、职责分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召集协作组成员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汇总、上报跟踪评价结果;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辖区内的跟踪评价工作,按照工作进度开展工作,及时向牵头单位递交工作情况;行业协会协调有关食品企业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解答协作组成员单位有关食品分类等专业问题;标准起草单位负责解答所起草标准的相关问题,对相关标准跟踪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三、工作方式与内容
(一)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意见。依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bz.cfsa.net.cn:9001,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平台),组织本辖区的标准使用者,填写发现的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针对每个单项标准设定的技术指标、标准文本内容、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或依据。
协作组各省每年对粮食及粮食制品标准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汇总,去除标准理解问题,凝练出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
(二)粮食及粮食制品产品专项跟踪评价。开展粮食及粮食制品产品专项跟踪评价,主要评价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
粮食及粮食制品专项评价问卷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在线填写(https://www.wjx.cn/m/31071944.aspx),今年每省组织本辖区的企业、行业协会、监管部门、检测部门、科研院校等标准使用者填写粮食及粮食制品专项评价问卷至少50份。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年度的粮食及粮食制品产品专项跟踪评价。
(三)加强日常问题搜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粮食等部门,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采取培训、座谈会、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将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寓于日常工作中,具体可包括:
1.工作中作出的标准解答、有关请示等文件;
2.召开企业、行业座谈会中遇到的标准问题;
3.日常工作中标准咨询问题;
4.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标准使用问题;
5.培训中反馈的标准问题;
6.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遇到的标准问题;
7.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标准问题。
对复杂问题可向标准起草单位咨询,对食品分类问题、食品工艺问题可以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每年对以上渠道收集到的粮食及粮食制品标准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类、提炼、汇总形成报告。
(四)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经过跟踪评价,发现粮食及粮食制品标准存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专项调查研究才能摸清情况、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的,经过协商,将由某个成员单位牵头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研究结果及时报协作组牵头单位。
(五)建立沟通交流平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协作组到成员单位开展学习交流等活动。建立微信群,遇到的粮食及粮食制品标准问题,成员单位可以提交讨论,提出解答建议,各种交流内容仅供参考。成员单位做出的粮食及粮食制品食品安全标准书面解答或者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报成员单位。
(六)不断完善跟踪评价内涵。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开展相应的跟踪评价工作,不断丰富标准跟踪评价内涵。
四、结果报送
成员单位撰写年度跟踪评价工作总结(标准问题与建议以统一格式反馈,格式另发),每年12月1日前递交至邮箱bjcdcmsc@bjcdc.org,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12月15日前征求相关标准起草单位意见,年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和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抄送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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