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海洋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9〕205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7-16 点击:1161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7-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2019〕20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为做好我市海洋捕捞许可管理工作,现将2019年度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1.年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2019年我市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市渔政处负责。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由各区农业农村委自行审核。

  2.年审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表》、《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告知承诺书》(原件)、《渔捞日志》(原件)。

  年审工作要注意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进行,对未按时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安全检验证书已经过期的,要督促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抓紧时间申请检验。

  3.合格条件。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3)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

  (4)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5)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6)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市渔政处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4.收费标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5.注意事项。为强化我市海洋伏休制度,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渔捞日志》为本次年审必须提交的审核材料之一。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配合市渔政处开展年审工作,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帮助渔民准备好规范、有效的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汇总后,年审时交市渔政处审核。

  市渔政处要结合2019年伏季休渔管理进一步推进《渔捞日志》的填报培训工作,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年审等工作,开展相应的宣传、培训,收集渔民群众对《渔捞日志》的相关意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于8月1日开捕前发放至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手中。

  附件: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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