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5-30 点击:936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8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文件精神,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全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农业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农业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谁执法 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单位网站、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赣服通、微博、微信、APP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各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并及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流程时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厅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厅执法监督处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由厅法规处制定,审定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还应将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包括农业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强化事中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的,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执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强化事后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自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地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音像记录规则,明确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地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厅法规处负责厅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厅本级作出的以下重大执法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
(1)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
(2)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
(3)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
(1)各地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法制审核。
(2)主要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3)有关时限规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厅执法监督处要在9月底前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具体制度规范、音像记录规则、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及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组织制定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厅法规处按要求于12月31日前完成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修订工作。各地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对现有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厅执法监督处牵头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充分利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执法信息化系统,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要加强培训宣传。厅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要将“三项制度”作为每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骨干和农业法制骨干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题培训课程。各地也要相应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要加强条件保障。各地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装备建设、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厅执法监督处要研究提出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需求,积极参与拟定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类型审核项目审核依据审核内容
1行政处罚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行政强制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包括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条(一)对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核内容(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补办批准手续前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对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核
1.主体是否合法;
2.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存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
4.所申请的法院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5.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是否存在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
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四条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3.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四十六-四十八条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3.听证形成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4.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法》第四条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3.申请人存在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情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3.被许可人存在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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