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来源: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更新时间:2019-05-05 点击:1038

发布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 2019-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04-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现将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 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㈤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㈥“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二、休渔要求

  ㈠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㈢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㈣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㈤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㈥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教学、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应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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