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农保字〔2019〕4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26 点击:1090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保字〔2019〕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控制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确保我省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产品贸易,保障农民增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厅定于5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以“严格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为主题的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检查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生产经营企业引种检疫审批、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强化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提升植物检疫监督管理水平。

  (一)南繁育种企业。我省在南繁基地育种的企业是否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注册登记;调运的种子来源是否清晰,有无《植物检疫证书》;南繁育种企业是否到南繁植物检疫机构登记备案及申报产地检疫。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是否按照检疫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产地检疫,新发突发疫情处置是否及时到位。

  (二)地方种子种苗生产繁育企业。检查种子种苗生产繁育企业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注册登记情况;植物检疫法规执行情况;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检疫预防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生产繁育种子种苗前是否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疫;调运种子种苗有无《植物检疫证书》。

  (三)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辖区自查和联查(5月5日至7月31日)。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各市要按照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通知》(见附件)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省植物保护总站。

  (二)整改通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梳理,向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通报。

  (三)全省联合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由省植物保护总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具体时间和检查方式另行通知。

  (四)全面总结(10月8日至10月31日)。10月8日至10月20日,各市对本辖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下一步建议和措施,形成检疫执法检查总结,并填写附表1-附表4,报省植物保护总站。10月20日至31日省植保总站汇总形成执法检查总结,报农业农村部。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国家种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种子种苗检疫工作,加强疫情风险防范,充分吸取去年南繁基地假高粱和宁夏黄瓜绿斑驳病毒疫情教训。严格按照省、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制定检查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整合检疫力量,开展跨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形成联查联打的强大声势,全面提升植物检疫执法和监管能力。

  (二)全面摸清底数。全面摸清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单位、种子种苗基地基本情况,建档立册,分片包干,切实加强种子种苗检疫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种子种苗基地实行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

  (三)严查违规案件。坚持执法检查与查处案件相结合,依法查处无证调运、伪造使用假证、货证不符等案件,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检疫法规规定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做好检疫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植物检疫宣传,结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规范执法行为。参加执法检查的检疫人员要规范着装、持证检查、文明执法。要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树立植物检疫队伍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省植物保护总站 徐 鲁

  电 话:0531-81608059 81608060

  Email:zhangdeman@shangdong.cn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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