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9〕17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4-26 点击:897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4-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政发〔2019〕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9年4月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及时完成有关推进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和民生等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据此,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9年完成项目(12件)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关于推进机构改革的要求,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配合,2月底前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关于推进机构改革的要求,“打包”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实施部门配合,3月底前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5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五)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工作条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八)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配合,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九)为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修订《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自治区北部湾办起草,8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打包”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实施部门配合,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一)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民宗委起草,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民政厅组织起草,12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11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用水供水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办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条例》。(自治区教育厅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修订)。(自治区中医药局起草)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起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治区应急厅起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党组(党委)讨论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要切实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了解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针对问题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三)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在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律师协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坚持计划性立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当年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预备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在10月底前完成调研,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对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预备项目,在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

  在本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要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司法厅,明确起草工作小组,指定部门负责人,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细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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