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4-11 点击:1313

发布单位: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9-04-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有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响水天“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按照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的要求,省局研究制定《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按要求及时报省局安监处。联系人:梁玉国,电话0431-88521311,邮箱:liangyuguo725@126.com。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4月2日

  附件: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响水天"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省局决定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举一反三,坚守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进行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切实做到强监管、补短板、堵漏洞、防风险,全面提高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

  全面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和涉粮企业化学药剂的管控措施,对实验室的易燃、易爆、剧毒危化品、粮食熏蒸药剂、害虫防治药剂等的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坚决堵塞药剂管理和使用漏洞。

  三、工作内容

  对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面排查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认真排查危化品、储粮药剂在落实购买审批、安全规范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流向、废液废物处置登记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二)认真排查实验室危化品、储粮药剂在作业使用、安全防护、气体检测、废物储存和处置等为环节的隐患。

  (三)认真排查危化品、储粮药剂的存放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企事业单位要对照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反思抓落实上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本地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再排查、再会诊、再整治、再落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企事业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专项行动,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明确任务,确保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全面排查到位、会诊到位、整治到位、落责到位,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手段,使粮食熏蒸、害虫防治以及化验室等用药的安全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要在4月10日前报省局安监处,并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6月20日前报送总结。

  (二)推进企业自查自改。各地各企事业单位要强力推动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单位全面落实法人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对岗位责任、管理流程、操作程序等各方面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4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我诊断隐患清单,6月10日前完成整改清单。

  (三)强化专家指导服务。各地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库作用,解决企业自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切实提高企业自查成效。省局将组织专家深入企业指导排查隐患。

  (四)加大督导指导力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指导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要实行"一企一诊断清单、一企一整改清单、一企一评估清单"制度。对因自查检查走形式、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而导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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