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19-03-26 点击:4373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 号)要求,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动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向纵深发展,显著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内环境问题,明显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二、工作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广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电办〔2018〕104 号)要求,各市应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市要于2019 年进一步对日供水在1000 吨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0000 人(以下称“千吨万人”)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摸底排查并开展整治,到2020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
三、主要任务
(一)迅速组织开展水源地排查工作。2019 年5 月底前,各市完成“千吨万人”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工作,建立水源地清单和问题清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各市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原则,于2019 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方案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整治完成时间节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加强对各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指导。
(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排查发现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依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原则上各市应于2019 年9 月底前对划定或调整“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审核和批复,并按标准制作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信息。
(三)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维护管理。
(四)提升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部门联动,科学制定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认真分析监测数据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
(五)推进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各市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要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加强对各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和协调跨市水源地联防联控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自治区将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保障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顺利实施。各市人民政府是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定期监督检查报告攻坚战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市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要以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为契机,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加强信息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通过广西日报和广西新闻网公开各市开展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进展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同步公开;各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政府网站及时公布本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进展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数据。要进一步加强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推动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全民行动。
(四)做好信息报送。2019 年,各市继续按照桂政电办〔2018〕104 号文件要求,做好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2019 年9月底前将“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清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或调整的批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清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方案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2019 年11 月底和2020 年11 月底前,分别将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千吨万人”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樊一良;
电话:0771-5773945;
邮箱:gx20050001@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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