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1号(关于进口意大利苜蓿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3-26 点击:1635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3-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51号
实施日期: 2019-03-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关于意大利苜蓿草输华安全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意大利苜蓿草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意大利苜蓿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意大利苜蓿草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进口意大利苜蓿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关于意大利苜蓿草输华安全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往中国的苜蓿草(MedicagosativaL.)是指在意大利生产的脱水苜蓿草捆和颗粒。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苜蓿草必须来自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以下简称意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意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往中国的苜蓿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三叶草斑潜蝇Liriomyzatrifolii(Burgess)

  2.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littoralis(Boisduval)

  3.豌豆脚腐病菌Phomapinodella(L.K.Jones)Morgan-JonesetK.B.Burch

  4.苜蓿疫霉根腐病菌PhytophthoramedicaginisE.M.Hans.etD.P.Maxwell

  5.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splendensH.Braun

  6.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albo-atrumReinkeetBerthold

  7.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dahliaeKleb.

  8.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michiganensissubsp.insidiosus(McCulloch)Davisetal.

  9.木质部难养细菌XylellafastidiosaWellsetal.

  10.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ritzemabosi(Schwartz)SteineretBührer

  11.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dipsaci(Kühn)Filipjev

  12.豌豆胞囊线虫HeteroderagoettingianaLiebscher

  13.田蓟CirsiumarvenseL.

  14.菟丝子属Cuscutaspp.

  15.毒麦LoliumtemulentumL.

  16.小列当OrobancheminorJ.E.Smith

  17.银毛龙葵SolanumelaeagnifoliumCay.

  18.假高粱Sorghumhalepense(L.)Pers.

  五、安全卫生要求

  输华苜蓿草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动物疫病,不得含有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苜蓿草种植农场须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苜蓿草加工企业须建立植物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并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苜蓿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3)不带活的有害生物;

  (4)不带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5)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6)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2.意方应对批准的苜蓿草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并确保输往中国的苜蓿草在原料和成品存储,以及加工过程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4)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5)加工前,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苜蓿草加工企业和苜蓿草原料的种植、烘干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这些原料没有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污染。苜蓿草在收割、晾晒及储存期间,应避免混杂根、籽粒、土壤及其他植物残体。

  4.必须以捆装或袋装方式,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封闭式容器)装运输华苜蓿干草,防止在运输期间撒漏。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苜蓿草离境前,意方应按照议定书要求对输华苜蓿草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除害处理合格的苜蓿草准予向中国出口。每批输华苜蓿草,意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2号标准(ISPM12号)的要求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意方还应在证书"处理(Treatment)"栏中注明所采取熏蒸剂名称、熏蒸处理的浓度、温度及熏蒸持续时间等信息。

  2.意方出具的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GACC-MIPAAFT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ItalianAlfalfaHaytoBeExported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关于意大利苜蓿草输华安全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包括封闭式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及"意大利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中国苜蓿草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苜蓿草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土壤或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意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进口相关加工厂、产区产品,甚至暂停整个项目进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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