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6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90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2-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18〕9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全区2018年-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红线,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8年-202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7.7%、59.6%和59.6%,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7%、5.8%和 3.8%。2018年-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每年均达到或高于81.0%,全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018年-2020年,包头市、赤峰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80%、90%和95%,呼和浩特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90%、90%和95%。

  三、重点任务

  (一)打好水污染防治关键战役。

  1.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打好河湖水质改善持久战。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下大力气抓好不达标水体治理。各盟市对所有水质超标的断面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并加快实施水体达标规划。已制定实施达标方案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应及时评估差距、查找原因,对达标方案进行优化更新,确保水质得到有效改善。近年来出现断面水质超标和水质下降问题较为突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等地区要采取有力举措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昆河、乌兰木伦河,辽河流域老哈河、西拉木伦河,松花江流域海拉尔河、霍林河等流域治理。2018年,要消除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大入黄口、包头市昆河三艮才入黄口、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通辽市西辽河大桥四个劣V类断面。到2020年,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地要坚决遏制良好水体水质变差趋势。全面实施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受机构职能调整影响,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可能稍有变动,待职能划归工作完成后,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自动调整为对应职能部门)

  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要加快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湖泊生态补水力度,大幅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努力改善湖库水质。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指数有所降低,水质得到改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厅等参与)

  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结合地区实际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生态补水、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生物多样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2.以大力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整治为契机,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歼灭战的重要意义,制定并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作战方案,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列入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把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作为“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及超标超总量排放为重要着力点,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流量保障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消除黑臭水体产生根源,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建立严格、清晰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对完成治理任务的河段要及时组织验收。2018年底前,启动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在黑臭现象消除后,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强化监管、定期监测河段水质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各盟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实施整治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3.以全力做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为基础,打好饮用水安全保卫战。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盟市要依法对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重点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内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三市要加强协作,2018年底前完成跨界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2018年9月底前,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要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要求,对本辖区内列入重点治理水源地清单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规划,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提高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因水源地铁、锰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超标问题,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单一供水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各盟市要对本地区地下水监测井特别是列入目标责任书的监测井逐一进行梳理,摸清地下水水质情况,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各盟市要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和本地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每个加油站的改造时限,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总任务量的60%以上。对一公里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加油站,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依法关停取缔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加油站;2019年底前,完成总任务量的90%以上;2020年6月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全部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4.以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御战。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继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等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区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通辽市、赤峰市等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种植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着力解决农业种植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的问题。其他缺水地区也要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指导和推动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2020年,全区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080个。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未完成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自治区、各盟市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确保按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措施。继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发展农牧业节水。各盟市要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精准高效节水灌溉。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阿拉善盟等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农牧业节水工作。巴彦淖尔市要重点做好河套灌区农田退水治理工作。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到2020年底,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加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建立节水财政奖补机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5个地级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者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其他地级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全区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专项行动,启动规范化整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水库、枢纽等控制性工程建设力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流域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研究,2018年编制完成黄河流域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水体水质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盟市,所有不达标断面汇水区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加大生态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查督办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涉及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稳定运行。2018年起,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到2018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各相关盟市要继续加大对12个未在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自治区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园区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并依法采取约谈、暂停审批、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开展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全面开展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新、改、扩建十大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提高清洁化生产水平和产业升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能源局等参与)

  3.取缔“十小”企业。

  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继续开展全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

  4.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按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继续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6.防范环境风险。

  各盟市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五)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2018年-2020年,各地要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钢铁、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优化空间布局。

  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并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严禁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已建项目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水平。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现状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全部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2018年底前,完成四大重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化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布局情况专项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重点流域及一级支流流域范围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盟市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4.严格环境准入。

  各盟市应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组织完成盟市、旗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各盟市要切实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高度重视水环境形势分析研究和结果运用,严密监控水质,对于水质出现下降的断面,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坚决遏制水质恶化趋势,确保目标水体水质按期达标。对未按期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参与)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制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参与)

  3.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继续强化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持续深入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强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为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提升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气象局等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各盟市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因子和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优化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和战略部署。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适当评估,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或面向社会征集的技术成果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并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加强指导目录实施工作,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所列技术。加强信息反馈,指导目录要定期完善修订。(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2.强化控制单元信息化管理。

  依托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平台,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推进重点流域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在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等流域开展水环境大数据的分析应用,重点明确湖体及入湖河流水质变化情况、排湖污染源的种类和总量,为河湖水质改善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治理、监测和保护任务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次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创新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3.推行绿色信贷。

  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管理政策,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逐一梳理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2020年各年度目标任务。

  (五)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每年对各盟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与)

  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自治区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纳入中央和自治区环保督察等措施,督促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强化公众参与。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水十条》和《考核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及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水源、供水厂、水龙头)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区社会各界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附件: 1. 流域水质目标

  2.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目标

  3. 地下水水质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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