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农发〔2019〕106号)

来源: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038

发布单位: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农发〔2019〕10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提升我省马铃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马铃薯种薯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推进全省马铃薯种薯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2019年全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全力抓好落实。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4日

  2019年全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省马铃薯种薯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马铃薯种薯质量水平,推进全省马铃薯种薯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省级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检测中心的技术引领作用,依托4个市级、28个县级种薯质量检测中心,强化种薯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重点抓好基础瓶苗、原原种、原种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种薯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全面落实好田间检验、种薯企业自检、标签管理和规范生产档案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种薯生产经营行为,健全完善种薯质量检测体系,加大种薯市场监管力度,提升我省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质量水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管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管工作,今年我厅将定西市确定为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管试点,强化督导检查,探索总结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管的模式、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提升我省马铃薯种薯质量水平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加强种薯基础瓶苗质量检查。每年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种薯企业生产的基础瓶苗进行1次抽检,对基础瓶苗生产企业和品种进行全覆盖抽检,主要检测马铃薯Y病毒和PLRV病毒等。

  (三)加强播种前种薯质量抽查。在春播前对企业库存的马铃薯原原种、原种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举报投诉的企业、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政府项目投标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抽检,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抽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品种是否登记,标签、包装是否规范。抽查一定数量的种薯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县(区)做到原原种、原种生产企业和品种全覆盖检查,省、市随机抽查企业和品种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加强种薯生产田隔离条件检查。种薯基地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种薯生产田的隔离条件进行全面检查,种薯生产田应符合下列条件:

  原原种生产田:有水源、电源、通风透光,周围100 米内无马铃薯病虫害侵染源和蚜虫寄主的植物;温室或网室生产,有严格隔离措施,网室防虫隔离网纱孔目数大于45目,基质无污染。

  原种生产田:气候冷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二年以上前茬无茄科作物,具备良好的隔离条件,周围800米内无其他茄科、十字花科作物、桃树、低于本级别种薯和商品薯生产田,或具备网棚等隔离条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种薯生产田,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作为种薯生产田。

  (五)加强田间质量检验。一是在原原种生产的关键环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利用快速试剂条对在温室、网棚等设施中生产的马铃薯原原种进行苗期质量检查。二是开展种薯生产田田间检验工作,种薯生产企业至少进行2次田间自检,检验覆盖面达100%,整个田间检验过程要求在收获前完成,第一次检查在始花期进行,第二次检查在杀秧前(第一次检查后40天内)进行,同时做好田间检验记录。在盛花期,由生产基地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田间检验,检验覆盖面达90%以上,要求每个品种、每个基地出具田间检验报告单,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检,抽检面积不少于30%。

  经过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种薯生产田,由检查单位出具《田间检验不合格通知单》,该生产田生产的马铃薯不能作为种薯使用,责令种薯生产企业降级或转商处理。

  (六)加强库存种薯的质量检验。每年11月,对种薯企业库存的马铃薯种薯进行质量检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做到企业和品种全覆盖检查,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检,抽检品种和企业均不少于30%,检查结果在全省予以通报。

  (七)落实好种薯标签管理制度。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经营方面的有关要求,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种薯标签进行抽查,对制作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标签,责令企业改正,对包装和标签不规范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

  (八)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种薯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经营档案不规范、不完整的企业,责令其改正,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完善种薯质量追溯制度。

  (九)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省级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检测中心的技术引领作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一是对种薯企业负责人进行种子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使企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二是在省级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检测中心实验室对种子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检验人员分期开展室内检测技术培训,确保参训人员熟练掌握实验室马铃薯病毒检测技术。三是在种薯生长的盛花期,结合种薯生产田田间检验工作,对市、县种子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一次田间检验现场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马铃薯田间检验技术。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播种前(2019年3-4月)

  1.开展播前种薯质量抽检(2019年3-4月)。对基础瓶苗、原原种、原种进行质量抽检。

  2.落实种薯标签管理制度(2019年3-4月)。重点检查原原种、原种的包装和标签使用情况。

  (二)生长期(2019年5-8月)

  1.开展技术培训(2019年5-7月)。组织开展室内马铃薯病毒检测技术培训、种薯企业负责人培训和马铃薯种薯生产田田间检验现场培训工作。

  2.检查种薯生产田隔离条件(2019年6-7月)。检查种薯生产田是否达到相关的隔离条件和生产要求。

  3.开展田间质量检验(2019年6-8月)。一是开展在马铃薯原原种苗期专项检查;二是督促种薯生产企业在始花期进行全覆盖田间自检;三是在盛花期,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同组织开展一次田间检验工作。

  (三)贮藏期(2019年10-12月)

  1.对库存种薯进行质量抽检(2019年10-11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种薯生产企业和品种全覆盖检查。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

  2.对企业生产经营档案进行检查(2019年11-12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档案进行全面检查。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我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的行政审批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条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有的种薯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种薯生产企业要把种薯质量作为企业生命来抓,要诚信自律,切实重视种薯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坚决杜绝不合格种薯进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任务。种薯企业作为种薯质量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标准严格选择种薯生产基地,认真开展好基础瓶苗、原原种和原种的质量自检工作,严格执行标签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积极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种薯质量抽检等相关工作;有关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种薯抽样和质量检测工作,严格进行田间检验,强化种薯生产全过程质量监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和马铃薯种薯质量检测培训工作,并对各阶段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种薯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马铃薯基础瓶苗、原原种、原种质量检测不达标的企业予以通报;对田间质量检验不达标的种薯生产田予以报废,生产的种薯做降级或转商处理;对种薯标签包装不规范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撤销其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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