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3-05 点击:2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拟依托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加强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跟踪监测,动态反映各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情况,为绩效考核、政策实施、日常监管等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监测项目实施进度
为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管理,农业农村部将通过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监测。各省(区、市)畜牧主管部门按季度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进度报送工作,主要项目包括:2016年种养循环一体化、2017年度种养循环一体化、2017年度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17年畜禽健康养殖、2018年度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跟踪监测范围根据中央有关项目支持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的全覆盖监测。
跟踪监测对象包括获得中央资金项目支持的养殖企业、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等(具体内容见附件1)。其中,项目计划部分由项目县管理部门统一填报;项目建设进度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县级畜牧管理部门审核。
项目计划信息请于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填报。新立项项目,请在项目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计划信息填报。项目进度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7月、10月和1月的月末。建设项目完成后,跟踪监测任务自动停止。
二、监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
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工作指导,参照《考核办法》要求,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主体责任,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县级畜牧部门要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进行验收或核查,出具书面意见,具体验收方式可由县级政府确定,按要求将验收或核查书面证明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等扫描上传至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为已上传书面证明文件规模养殖场个数与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
三、监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跟踪监测对象包括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等三种主体。其中,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有关信息,由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报送(监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县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有关信息由县级畜牧部门结合行业统计数据报送(监测内容详见附件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将综合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根据全县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和资源化利用量计算所得。其中,畜禽粪污产生量按照农业农村部样本调查参数自动计算。各地畜牧部门要督促规模养殖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做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信息台账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安装养殖用水监控设备,建立用水台账,并存档备查;要尽快建立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抽样监测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覆盖跟踪监测。
四、其他要求
(一)规模养殖场标准按各省公开发布或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备案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6),但不得高于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大型养殖场规模标准。各地畜牧部门要确保所有规模养殖场在畜禽规模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完成备案,不留监管空白。
(二)重点对猪、牛、羊、鸡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绩效考核,其他畜禽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2017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数据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的,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四)各级畜牧部门要指导规模养殖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业机构安装、使用直联直报平台移动客户端“掌上牧云”(企业版),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做好数据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数据填报真实、准确。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办公室(总体工作安排)
周海宾 010—59191351
全国畜牧总站体系建设与推广处(数据审核管理)
周荣柱 010—59194714
全国畜牧总站行业统计分析处(直联直报系统完善)
史建民 010—59194643
直联直报系统技术服务
赵 毅 18911641087
附件:1. 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处理专业机构畜禽粪污治理项目进度表
2. 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 专业机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4.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5.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测算参数
6. 各省规模养殖场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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