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动监发〔2017〕31号)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28 点击:952

发布单位: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7-09-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动监发〔2017〕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和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加强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是法律赋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为切实加强全省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特别是为确保国庆、中秋长假期间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期间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积极探索新建动物养殖等场所事前指导工作机制。积极事前介入,做好动物养殖等场所选址、设计、布局等的指导工作,使其选址、设计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规定;积极参与动物养殖等场所建成后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改正,使其建成后的设施、设备等硬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规定。二是要重点抓好养殖场制度建设的督导工作。要督促和指导养殖场结合本场实际,建立和完善动物免疫、消毒、检疫管理、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投入品使用管理等8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及各项记录,要使制度上墙,记录信息真实、准确,档案保存完整,进一步强化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切实使制度真正落实到养殖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监督养殖场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等相关义务。积极推行官方兽医包联养殖场制度,明确监管人员、范围、频次和监管重点内容,实行痕迹化管理。包联官方兽医要监督养殖场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切实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要监督养殖场依法履行动物检疫申报和落地报告义务,出栏、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报检、必须经检疫合格,否则不能出栏、出售,新购入动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和落地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要监督养殖场依法履行消毒义务,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必须及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同时要指导养殖场做好日常的定期消毒工作,消灭病原;要监督养殖场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义务,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特别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免疫、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疫苗瓶、药瓶以及报废的疫苗、兽药等医疗废弃物,必须统一收集,严格按医疗废弃物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指导养殖场做好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此外,养殖场对本场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兽医从业人员,要督促其按规定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对辖区内所有屠宰厂(场、点)开展一次全面拉网式排查。一查有无屠宰病死动物行为,二查是否按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查出场肉品是否检疫合格并证章齐全。二是驻厂(场、点)官方兽医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动物凭证凭标进厂(场、点)屠宰监管制度,严禁未经检疫的、染疫的、病死的动物进入屠宰环节。三是驻厂(场、点)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厂(场、点)依法履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对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发现的染疫的、病害的动物及产品,要监督屠宰厂(场、点)必须按规范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坚决杜绝病死、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向市场、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场所的监管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重点检查动物诊疗场所选址情况。选址是否符合“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的要求,是否符合“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的要求。二是要重点检查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有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三是要重点检查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情况。是否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对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是否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有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情况,是否存在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等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基本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和各种宣传媒体、会议培训,以及通过执法检查、执法监管等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制宣传教育,让养殖、屠宰、经营者等管理相对人知晓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告知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遵守各项动物卫生制度,规范养殖、屠宰、经营等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守法氛围。二是要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养殖、屠宰、诊疗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养殖环节不履行强制免疫、防疫消毒、检疫申报等义务,以及养殖、屠宰、诊疗等场所不履行无害化处理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需要立案处理的,要依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予以立案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要依法维护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积极与食药、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互通信息,按照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的总体要求,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贩运、屠宰、出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贩运、屠宰、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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