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9号)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2-25 点击:1936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2-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政办〔2019〕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6日

  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

  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关系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农村能源革命,关系能不能不断改善土壤地力、治理好农业面源污染,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大好事。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与农业农村部签订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合作协议》要求,确保提前1年完成国家“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要求,以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消除面源污染、提高土地肥力为目标,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统筹推进74个畜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进度安排和主要目标

  在2018年已组织实施17个畜牧重点县(3个国家重点县、14个省级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的基础上,2019年、2020年各组织实施13个畜牧重点县和一批非重点县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74个畜牧县整县推进项目建设。

  2019年,组织实施2个国家畜牧重点县、11个省级畜牧重点县和31个非畜牧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形成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提前1年完成国家“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

  2020年,组织实施3个国家畜牧重点县和10个省级畜牧重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全面完成74个畜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和种养循环发展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三)推行清洁养殖,促进畜禽粪污源头减量

  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养殖企业,每年全省建设优质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100家以上。全面推行畜禽养殖按标生产,2019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按标生产比例达到80%以上,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布局全产业链,构建育、繁、养、宰、销一体化融合发展新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工程。全面推行“一禁、二表、三分离”,“一禁”即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二表”即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三分离”即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水表安装,建立养殖用水台账,严控养殖用水总量,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减臭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臭气控制技术,减少臭气排放,消减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严格规范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低磷低蛋白日粮配方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畜禽养殖业排放。在优质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展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

  (四)实施项目带动,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全面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74个畜牧县要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加快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大型沼气工程等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库,明确每个项目建设主体、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绩效目标,实行交账销号制度,做到建设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2020年全省74个畜牧县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全面建立养殖与种植紧密对接机制。各畜牧县要按照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要求,认真测算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粪污产生量和需要配套的消纳地面积,引导畜禽养殖场与种植(果菜茶、林木花卉等)基地有效对接,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鼓励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养殖场改造为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输送到消纳地作为肥料还田(林)利用。消纳地要配套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沟渠等设施,储液池和配肥(水)池要有足够容量且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防止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2019年全省液体粪肥还田(林)利用比例达到75%以上,2020年达到85%以上。对周边无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异地消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全面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化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财政、土地、税收、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行受益者付费、专业化处理、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推动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2019年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2020年达到25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

  (五)畅通还田渠道,支持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

  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各地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支持畜禽养殖场和专业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就地利用畜禽粪便开展堆(沤)肥,确保畜禽固体粪便全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以上有机肥生产企业,在省级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对采用发酵床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腐熟的垫料应加工成有机肥进行还田(林)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

  扩大有机肥推广与使用。组织实施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对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全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和畜禽粪便堆(沤)肥、沼肥、肥水等有机肥2000万亩以上。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示范推广“有机肥+”技术模式,打造一批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样板,项目区单位面积有机肥用量增加20%以上。将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建设内容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农产品(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投资预算,并将商品有机肥纳入供销系统肥料冬储品种,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和覆盖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供销社

  (六)着力高值高效,推进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

  推进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继续推进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促进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落实沼气脱硫净化、储存输配、安全利用等措施,引导畜禽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确保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基本实现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

  支持沼气和生物天然气高值化利用。支持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用于发电并网、集中供气和提纯制作生物天然气,促进沼气高值高效综合利用。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简化沼气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保障沼气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消纳。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税务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电力公司

  (七)严格执法监管,督促落实畜禽养殖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突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模式,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并在粪污槽罐车等载具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在载具外侧明显处张贴监督举报电话,依法查处粪污偷运偷排和“跑、冒、滴、漏”行为。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鼓励在不超过土地承载力和农作物养分需求的情况下,将沼液、肥水作为肥料还田(林)利用,防止错把施肥当排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林)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林)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八)实行精准管理,提升信息化监控能力

  建立完善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时填报、更新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全面完成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的验收或核查。对由达标排放模式改造为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其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进行验收或核查。对已由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或核查证明文件的规模养殖场不再重复验收或核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一场一档”的要求,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档案应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消纳地配套情况和环评批复或验收核查证明文件,以及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使用者粪污运输利用三联单台账记录等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建立畜禽粪污供需配送智能化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实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九)强化科技支撑,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研究提出粪肥施用的时间、数量等指标,制定相应技术规程,并结合测土配方施肥、“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等工作,采取发放挂图、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种植业主施用粪肥,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要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和典型模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各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立足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畜禽养殖现状,加强与科研教学部门的密切协作,将已有技术进行集成、配套、熟化,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化、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畜禽粪污基质化利用、沼液还田(林)利用、沼气高值化利用、牛粪发酵回用、鸡粪无污染燃烧发电、污水处理回用等技术模式,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效率和效益。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列入政府重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结合当地实际,与生态文明建设、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乡村振兴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出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整县推进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配套政策,并于2019年3月底前将整市、整县推进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备案。各畜牧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资金统筹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科技、工信、住建、税务、林业、市场监管、能源监管、金融保险、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引导、资金支持、监督指导、用地保障等工作。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强大合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住建厅、科技厅、林业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银保监局、电力公司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推进。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畜牧重点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市、县(区)财政支持非畜牧重点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扶持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有机肥推广与使用、沼气高值高效利用、沼液沼渣还田(林)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培育、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环保、能源、肥料等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十二)强化用地保障。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允许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异位发酵舍、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以及在山地和田间地头配套建设沼液(肥水)储液池、配肥(水)池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涉及使用林地且符合条件的,各地林业部门要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舆论引导,扩大舆论影响。充分发挥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等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附件:福建省畜牧县名单

  附件

  福建省畜牧县名单

 
序号
 
类别
 
畜牧县(市、区)名单
 
1
 
国家畜牧
 
重点县
 
(共8个)
 
福清、新罗、延平、永定、武平、上杭、长汀、南靖
 
2
 
省级畜牧
 
重点县
 
(第一档,
 
共16个)
 
漳浦、尤溪、平和、蕉城、建瓯、光泽、秀屿、连城、安溪、仙游、沙县、漳平、平潭、南安、闽侯、同安
 
3
 
省级畜牧
 
重点县
 
(第二档,
 
共19个)
 
政和、邵武、古田、顺昌、龙海、永安、福安、德化、浦城、永春、诏安、三元、华安、连江、云霄、荔城、宁化、惠安、大田
 
4
 
非畜牧
 
重点县
 
(共31个)
 
长乐、长泰、屏南、闽清、建阳、清流、城厢、东山、霞浦、芗城、泰宁、明溪、罗源、涵江、泉港、武夷山、永泰、晋安、翔安、将乐、建宁、洛江、寿宁、周宁、福鼎、晋江、松溪、柘荣、梅列、马尾、泉州台投区
 
合计
74个县(市、区)

  注:1. 国家畜牧重点县系指财政部2018年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县(市、区)。

  2. 省级畜牧重点县(第一档,16个县)系指生猪存栏12万头以上或禽出栏1亿羽以上的县(市、区)。

  3. 省级畜牧重点县(第二档,19个县)系指生猪存栏8~12万头或禽出栏4000万羽~1亿羽的县(市、区)。

  4. 非畜牧重点县(31个县)系指生猪存栏8万头以下或禽出栏4000万羽以下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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