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2-20 点击:126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5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是指乌拉圭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麦,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其符合相关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出口和仓储企业由乌方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后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
3.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4.毒麦Lolium temulentum
5.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6.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7.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8.少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小籽虉草Phalaris minor
10.茅叶蓟Cirsium vulgare
11.大阿米芹Ammi majus
12.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
13.柱隔孢叶斑病Ramularia collo-cygni
14.稻叶鞘褐腐病Pseudomonas fuscovagina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乌方应对输华大麦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乌方应按国际相关标准对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实施疫情监测。每个大麦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交当年大麦产区该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以及中方需要的其他信息。
3.乌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大麦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4.输华大麦企业应在大麦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有效减少大麦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避免带有土壤。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乌方应在大麦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乌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大麦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大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乌拉圭大麦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乌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根据《进境大麦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 进口乌拉圭大麦的运输、储存和加工应当符合中国海关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进口大麦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大麦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5.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乌拉圭大麦进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根据乌拉圭大麦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本议定书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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