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9-01-28 点击:28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同时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科技支撑的重大意义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被称为养猪业“头号杀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事关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事关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各地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洲猪瘟防控科技支撑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和攻关力度,切实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能力和水平,为防控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二、加强科研攻关,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基础研究,实施国家“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推进非洲猪瘟疫苗创制,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病学和检测技术研究,非洲猪瘟病毒感染、致病与免疫分子机制研究,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和虫媒防控技术研究等科研攻关。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筛选准确、稳定、特异诊断方法,制定规范诊断程序和标准;研究开发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试纸条(试剂盒);制定高效消毒标准操作程序和现场生猪扑杀操作规程;做好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病毒溯源和疫情处置效果评估。积极开展技术合作,各级各类农业科研单位要充分利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技术和硬件条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研发进程。主动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引进国际先进防控技术、方法和设备,合作开展技术研发。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依据2018年12月11日国务院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办发明电〔2018〕10号等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从事动物感染实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的,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如确有开展病毒分离实验活动需求的,可与获批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分离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开展相关科研合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 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因实验室管理不善发生泄毒事件,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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