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1-17 点击:1502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粮发〔2018〕2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粮食流通统计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能和基础性工作,保障粮食安全需要统计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国家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将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考核指标,专门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一以贯之地抓好抓实,毫不松懈,特别要大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根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统计牵头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各有关人员要落实《规定》明确的工作责任,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切实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通过本次修订,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修改了社会粮油抽样调查方案,调整了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的的调查频率,增加及删除了部分统计指标。对此,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落到实处。
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目前处室职能分工,粮食调控处为粮食统计业务牵头处室,负责粮食购销存流转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等工作;安全仓储与科技处负责粮油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粮食科技统计等工作;人事处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类统计月(季)报请各地于当月(季)结束后5日内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其他报表的上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时遇到的问题,请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业务处联系。
三、强化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保障措施
为适应国家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要求,各地要强化工作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指定统计负责人,安排专职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等;多措并举组织宣教培训,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将统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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