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1-10 点击:122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13号
实施日期: 2019-01-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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