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实施意见(晋粮检字〔2018〕60号)

来源: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1-04 点击:1846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粮检字〔2018〕6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精神,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储存粮等中央事权粮食,下同)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粮食流通顺畅、市场规范有序。

  (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要建立由发改、粮食、财政、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组成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纳入各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事项。

  (三)压实各方责任

  1.严格落实具体存储企业的直接责任。具体从事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业务的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地方各级粮食企业,应承担企业存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存储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租赁粮食仓储设施存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以承租方为具体存储企业,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落实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中储粮山西分公司作为我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主体,要组织指导中储粮直属企业进一步做好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规范。

  3.严格落实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对国家政策性粮食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二、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一)储存环节

  1.确认粮权。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后,中储粮山西分公司要及时组织粮食数量和质量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公证、公示和粮权确认工作,固定粮权证据。粮权公证情况要向中储粮直属企业所在地政府和银保监会等部门报告。

  2.摸清数量质量情况。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压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储粮山西分公司要组织直属企业定期开展年度春季和秋季普查,对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情况进行认真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粮油储存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销售出库环节

  1.加强销售出库管理。国家政策性粮食挂拍前,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属地粮食部门对出库能力进行现场核验。中储粮山西分公司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粮食挂拍的批次、顺序以及每个库点的粮食挂拍数量,单个标的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具体存储企业及时开展粮食挂拍前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检验,确保拍卖标的信息真实、准确,杜绝“空单拍卖”、标实不符以及不具备出库条件的粮食挂单等问题。

  2.严格执行看样规定。有意向竞买企业可凭省粮油交易中心开具的看样单,按交易清单指定日期到具体存储企业统一查看查验标的质量。具体存储企业现场扦样检验粮食质量指标,当场公布检验结果。看样结束后双方在看样单签字确认,具体存储企业应对看样检验结果负责。

  3.强化交易监控。省粮油交易中心要及时公布交易结果,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对象、竞拍标的、成交价格、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对监控中发现企业确有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也可指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4.强化交易纠纷处理。省粮油交易中心要认真履行组织交易、协调出库职责,配合做好资金结算工作,切实维护粮食电子交易秩序。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做好储存企业出库协调,确保顺畅出库。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地方各级粮食企业要配合做好出库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山西分公司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要求完成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任务。

  5.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要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各分支机构要强化对贷款企业的信贷监管,对贷款企业的库存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危及贷款安全和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及时向贷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严禁贷款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前,贷款企业要向贷款行提交出库通报,销售货款要及时回笼贷款行,由贷款行收回贷款。其余事项,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事权粮油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农发银发〔2018〕140号)文件执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

  (一)用好监管热线。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张贴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充分发挥监管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对监督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理。

  (二)严格执法督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的监管。定向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要实施全过程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责处罚。要加强与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的会商配合,对发现问题线索不及时核查处理等不作为的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联合惩戒。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纳入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并向“信用山西”平台推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在贷款申领、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竞买资格等方面进行限制,实施联合惩戒。各市要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报失信联合惩戒的主体名单。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检查。各市粮食部门、中储粮山西分公司要细化落实责任,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督导检查。各市粮食部门、中储粮山西分公司、省粮油交易中心,从2019年开始,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季度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情况报告,重大情况须随时报告。

  (二)加强舆情监测引导。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的舆情监测,做好社会舆情应对处置应急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落实监管经费。国家政策性粮食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分级予以保障,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监管正常工作开展。

  其他事项,按《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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