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追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绿信〔2018〕175号)

来源: 内蒙古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8-12-26 点击:1949

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18-12-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绿信〔2018〕17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农质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账号开通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农质管函〔2018〕147号)的有关精神,做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食品申报与续展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初次申请和续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http://www.qsst.moa.gov.cn),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完成主体注册的,中心将不予审批。证明材料可以是生产经营主体完成注册后的信息表或截图,也可以是县级及其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已完成主体注册的证明。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各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推动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纳入国家追溯平台。

  (三)各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完成绿色食品颁证程序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国家追溯平台的主体注册工作,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心备案。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与再认证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报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报之前,须完成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上),否则不予审批。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获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在国家追溯平台的主体注册,否则再认证不予审批。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须提供拟授权的标志使用人在国家追溯平台完成主体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同上)。申请登记时还没有拟授权的标志使用人的,由登记申请人承诺,在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后,只授权在国家追溯平台完成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标志。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人与标志使用人已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的,在协议期内,标志使用人应尽快在国家追溯平台完成主体注册;协议期满后,标志使用人还未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的,证书持有人不得继续授权其使用标志。

  请各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充分认识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企业用户账号开通工作,努力推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国家追溯平台,作为新申报审批和产品续展的前置条件,是落实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品牌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各级工作机构既要高度重视,又要积极稳妥。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心对口业务部门沟通联系。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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