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2-20 点击:118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就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文件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坚持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管理模式,对应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机关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让更多市场主体“照后能营、持照即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闭环。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推进企业公共信用评估和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海南政务服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证照分离”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尽快推进相关系统与海南政务服务网实现对接。已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对接的部门继续完善数据接口;未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对接的部门,要尽快实现数据对接;没有审批系统的部门,要依托海南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实现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没有实现或暂时不能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对接的部门,要尽快实现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设完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海南政务服务网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做好海南政务服务网系统的升级改造,协调推进各级部门依托海南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1个工作日内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接收情况,在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示,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示,同时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相关部门,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县“证照分离”改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尽快将具体措施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社会公开;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海南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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