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2018年第175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1-29 点击:1412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1-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75号
实施日期: 2018-11-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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