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1-22 点击:1806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9-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18〕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4日

  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

  保障饮水安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良好,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形势并不乐观,存在着个别本底值超标水源未得到有效替换、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未根本解决、加油站地下双层罐体改造进度滞后等问题,同时还存在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定不够科学合理、水源规范化建设不够完善、水源水质全过程监管能力有待加强、水源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高等薄弱环节,必须下大气力攻坚克难,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稳定,让人民喝上放心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水质改善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着力优化饮用水水源,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口和违法建筑,防范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水源保护优先,让百姓喝上放心的水;强化问题导向,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注重建管结合,突出依法严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3%。强力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基本解决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

  四、重点任务

  (一)强力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1.优化和替代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对沈阳、辽阳、营口、葫芦岛等市长期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或推进水源替代工程,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水质改善工程或用优质的饮用水水源替代天然本底值长期超标的水源,2020年彻底解决水源水质长期超标问题。在水源替代工程完成以前,实施饮用水水源天然本底超标因子去除工程,加强供水厂后期处理能力,确保水龙头出水达到饮用标准。

  2.科学合理划定和调整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的相关规定,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现状不利于水源保护的,结合各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和调整水源保护区。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已设立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工作。

  3.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生态保护。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鼓励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生态隔离防护措施;有道路交通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有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要采取防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积极争取国家良好湖泊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河道治理和湿地建设,以及受损农用地、废弃矿山、未利用废弃地的生态修复,有效保护水源保护区。

  4.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作,让农民分享发展带来的成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全力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认真开展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排污等问题。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清理工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予以清理整顿。坚持分类整治,分策实施,保护区内排污口要坚决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严禁违法排污;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等违法建筑要限期拆除或关闭,严格环境管理;全面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做好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退耕工作;有道路交通穿越的保护区,要设置警示标志,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控制生活污染,做好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工作。要采取“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拆除或关闭;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拆除或关闭。

  (三)实现饮用水水源全过程监管。

  1.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务)、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实现对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对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对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源至少每年监测1次。

  2.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10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至少每月向社会公开1次;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应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1次。水源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

  (四)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管理。

  开展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各市根据评估结果认真落实整改。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工业园区和矿山开采区,实施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自2019年起,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未完成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改造任务的加油站要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

  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穿越道路、管线的风险防范措施;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主体。各市要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把重点任务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实施重点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考核通报制度。各级政府要以攻坚战为契机,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运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出现恶化的,予以全省通报。

  (三)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引导。公开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化建设、违法项目、排污口清理和水质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站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监督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辽宁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问题清单

  2.辽宁省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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