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169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1-19 点击:1106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6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档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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