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规〔2017〕1号)

来源: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05 点击:1223

发布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1-05
失效/废止日期: 2019-10-28
发布文号:沪工商规〔2017〕1号
实施日期: 2017-01-05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现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罚程序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旧程序衔接

  2016年11月1日之后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的案件,相关处罚程序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适用《处罚程序规定》。

  二、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由各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罚没金额或者罚没物品价值在25万元(浦东新区为50万元)以上的;

  (二)对单位罚没金额或者罚没物品价值在50万元(浦东新区为100万元)以上的;

  (三)处理建议、审核意见、复核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听证主持人建议集体讨论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

  三、延期报批

  各市场监管局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报请市工商局延期审批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市工商局审批。报送材料需列明立案时间、第一次延期时间、拟延期时间以及延期原因、案件进展情况、下一步打算等内容。

  市工商局应当及时对各市场监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办理进度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四、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各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处罚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予以公开。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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