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11-01 点击:1179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局,局属有关单位,省属有关粮食企业,省粮食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全省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动态监管,掌握企业和网点所生产、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状况,督促其认真执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承诺,省局决定开展2018年度的省级质量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范围: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加工企业、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各市(区)20%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所生产、经营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二、实施单位:抽检工作由省粮油质检中心具体实施。请各设区市粮食局组织市级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见附件),完成本辖区示范店、经销点的抽样任务,并于11月23日前将样品送达省粮油质检中心。请省粮食行业协会、韩城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军粮供应中心、西瑞集团、陕西军供站等单位协助配合省粮油质检中心做好抽样等相关工作。
三、抽检要求:各设区市粮食局和省粮油质检中心要严格按规范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省粮油质检中心于12月1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检验结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
附件:2018年度放心粮油工程省级质量抽检工作方案
陕西省粮食局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2018年度放心粮油工程省级质量抽检工作方案
一、抽检范围
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加工企业、省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各市区20%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以2013年至2018年已挂牌数为基数)所生产、经营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二、抽样
(一)组织实施
1、抽样工作由省粮油质检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2、中、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加工企业、省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杨陵区和韩城市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以及西瑞集团、陕西军供站拟建示范店的抽样工作由省粮油质检中心实施。省粮食行业协会、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韩城市粮食局、省军粮供应中心、西瑞集团、陕西军供站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市级粮油质检机构对辖区内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的抽样工作,于11月23日前将样品送到省粮油质检中心。抽样店点数量按本市以2013年至2018年已挂牌总数的20%计算。抽取的店点要具有代表性,应涵盖城镇等不同地域,对2017年省级质量抽检中发现不合格样品的店点要重点追踪。抽取的样品主要以本辖区内企业和外省企业生产的粮油产品,对中、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加工企业所生产的粮油产品不再抽样。
(二)抽样原则
1、抽样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其指导下,依照国家标准方法或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工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由抽样人员持抽样通知和单位介绍信在被抽样单位的库房或门店等处随机抽取。对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应在其成品仓库随机抽取同一批次的产品;对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应在其门店或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的待销产品。
3、抽样均抽取预包装产品。对同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每次抽样应兼顾不同品牌、不同品种和不同等级的产品。
4、同品牌、同品种、同等级的不同包装规格,不重复抽样。
5、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6、小麦粉样品每份不少于2.5kg,大米和食用植物油样品每份不少于1.0 kg。
(三)抽样方法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的抽样
在示范店、经销点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所抽查的样品基数原则不得少于1000kg(或不少于20个包装单位)。随机抽取同批次的粮油产品的最小包装2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省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抽样
在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省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抽样时,抽样基数原则不得少于1000kg(或不少于40个包装单位),同时也不得超过企业的日产量。
对小麦粉、大米的包装规格为25kg/袋、食用植物油的包装规格为10L/桶及其以上的产品垛位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产品堆垛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扦样,每包装扦样数量应一致。抽样数量小麦粉样品不少于5.0 kg、大米和食用植物油不少于2.0 kg。再分别按GB 5491、GB/T 5524要求混合均匀后分为一式两份,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相同包装的空包装袋(含合格证、生产日期等标识)用于标签检查。
(四)抽样要求
1、抽样人员应事先准备抽样单、样品包装用具和封条。对于小麦粉、大米样品,应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中签封。对于植物油样品,瓶装签封后,另用两个白色透明的塑料袋装入同包装标签,分别粘附在样品瓶上,请勿覆盖标签。
2、在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省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成品仓库抽样时,如抽取同批次的粮油产品的最小包装,则按示范店、经销点的抽样方法操作。
3、抽样完成后,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由省粮油质检中心随后统一制发)。抽样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一份由被抽查单位留存。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并索取购置样品凭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三、检验
(一)检验项目
1、小麦粉:标示执行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过氧化苯甲酰、铅、总汞、总砷、六六六、滴滴涕、硼砂、滑石粉、甲醛次硫酸氢钠、溴酸钾、脱氧雪腐镰刀烯醇、玉米赤霉烯酮等项目。
2、大米:标示执行标准的质量指标和黄曲霉毒素B1、镉、铅、总汞、无机砷、六六六、滴滴涕等项目。
3、食用植物油:标示执行标准的质量指标和溶剂残留量、抗氧化剂TBHQ、BHT、BHA、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邻苯二甲酸酯、脂肪酸组成等项目。
(二)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和不合格样品的确认、复检等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质量抽检工作是对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也是促进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健康发展、确保城乡居民用粮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相互协作配合,高质量的按期完成此次抽检工作。
(二)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油质检中心要严格按规范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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