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3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0-29 点击:1192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0-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43号
实施日期: 2018-10-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

  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关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新上线的注册登记系统对《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有关填报事项进行了精简。

  三、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发放

  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

  2018年10月29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四、关于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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