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2018年第132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0-18 点击:1306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0-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32号
实施日期: 2018-10-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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