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18 点击:1203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迎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18〕2号)精神,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暨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即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明细”为食用植物油(不含分装)、热加工熟肉制品和发酵肉制品、液体乳和乳粉及其他乳制品、预包装冷藏膳食、冷冻饮品(不含食用冰和甜味冰)、生食水产品、特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谷类和灌装辅助食品及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即食蔬果和各类保健食品等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企业资质、生产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重点要通过查验企业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以及销售台账等,检查企业出厂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销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时间
(一)各区自查阶段(9月~10月上旬)
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通知的“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结合《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企业自查;同时根据辖区生产企业的实际开展监督检查(可参照“双随机”检查方法),并以书面形式对本单位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小结(请列明检查的企业数量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市场监管局在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发现企业存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投诉举报信息、追溯信息、抽检监测等手段,及时查处相关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排查辖区高风险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隐患,保证食品安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飞行检查阶段(10中旬~11月上旬)
市食药监局组织各区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派员参加检查,对各区市场监管局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以“双随机”的方式开展飞行现场检查,检查组长由被抽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担任。
(三)结果通报阶段(11月)
市食药监局对本次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告知书》(见附件1)和有效执法证件,实施现场检查。
(二)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做好现场记录、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督促企业整改并记录情况,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立案查处的,通报并移交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情况,填写《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2),制作交叉飞行检查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3),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汇总后通报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飞行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要求、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各区自查和市局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各检查组应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检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与被检查企业联系,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纪律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有损监管部门形象的行为。
(三)做好执法保障。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做好检查执法人员的推荐和检查执法用车等保障工作,确保检查组成员及时到位,顺利开展工作。
(四)按时信息报送。2018年9月底前,各区市场监管局推荐3名参加检查执法人员,上报《推荐飞行检查组人员情况表》(附件4);2018年10月13日前,各市场监管局以书面形式对本辖区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小结,并填报《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5)。
各市场监管局对检查组移交的被检查企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立案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上报企业整改、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情况。联系人:党凯;联系电话:23118166;邮箱:dangkai@smd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告知书
2.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
3.关于对××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的工作报告(模板)
4.推荐飞行检查组人员情况表
5.各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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