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31 点击:1878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和谁处罚、谁认定、由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公布的原则。
第四条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以及涉案产品等有关信息,通过省局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局负责全省"黑名单"的汇总、审核、公布和统一管理,以及省局自办案件"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布工作。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上报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本辖区外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一)受到吊销许可证或登记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三)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四)未经许可或登记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
(五)受到行政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六)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七)经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仍未履行到位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八)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第七条 "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法律法规依据、处理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隐去后六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法律法规依据、处理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等。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省局信息中心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
第十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局统一制作的格式(见附件),每季度末将该季度应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报省局信息中心收集汇总。
省局法制部门每季度末对省局信息中心收集的材料进行一次集中审核,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意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在政务网站"黑名单"专栏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由办案部门提请省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核作出决定。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根据省局案审会的决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主要违法事实等信息交由省局信息中心在政务网站"黑名单"专栏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省局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由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提请局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由该业务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间,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黑名单"不停止公布。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销的,省局应当在收到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后对公布的"黑名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七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1.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
2.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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