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8-27 点击:1309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45号)精神,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畜牧业健康养殖)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145号),为确保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绩效管理,特制定了《贵州省2018年畜牧业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2018年8月23日
贵州省2018年畜牧业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45号)精神,为提高我省畜牧业健康养殖能力,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标准化水平,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我委会同财政厅下发了《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畜牧业健康养殖)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145号),为确保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和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和《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行动方案(2018-2020年)》(黔农发〔2018〕23号)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二、发展目标
各项目县(市、区、特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共须完成198个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见附件)。通过项目实施,投入中央财政资金4750万元,支持项目县生猪、肉牛、奶牛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并达到64%以上。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时间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
(二)实施区域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畜牧业健康养殖)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145号)下达资金的县(市、区、特区)。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
1、支持生产规模符合要求的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场。具体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50头。获挂牌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肉牛、奶牛标准化示范场优先安排(含2018年各地推荐的标准化示范场)。向实施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的养殖场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的养殖场倾斜。
2、养殖场场址和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动物防疫及环保等相关要求,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稳定,在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种畜场还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养殖场不得位于禁养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具有粪污治理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有足够消纳本场有机废弃物的种植地,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养殖场按照《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
5、养殖场积极采取畜禽粪污原料生产沼气、堆肥、生产商品有机肥、垫料利用、基质利用、液体粪肥等方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
6、养殖场积极性高,能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自筹资金,并能保证工程持久长效运行。
7、2017年已获中央畜禽粪污治理专项资金支持的养殖场不在补助范围。
8、原则上每个规模场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主要支持环节包括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针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处理模式。支持养殖场建设储粪场、污水贮存池等粪便贮存设施,建设厌氧发酵池、氧化塘、污水深度处理、堆肥发酵等设施。以及改进节水设备,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漏缝地板、自动刮粪板等清粪设施,配备固液分离机等设备。积极探索和开展集中建设处理周边养殖场粪污的建设模式。
五、实施程序
市(州)级畜牧部门按照“项目法”组织实施项目,结合当地畜禽规模化养殖和粪污治理等实际情况,指导县级畜牧部门、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由市(州)级畜牧部门批复实施、验收。贵安新区、仁怀市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项目批复实施和验收。
县级畜牧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在项目竣工后对补贴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验。现场查验情况和查验结果要经补贴对象和现场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经公示无异后,兑现补助资金,并将验收材料和发放补助资金等相关材料汇总归档。对发现问题的要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后按标准拨付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六、绩效评价
采取打分评价方式,对照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
(一)自查评分
1、各县(市)畜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要求,于12月5日前对项目(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见附件2),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报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
2、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要求,于12月18日前对辖区内项目(工作任务)实施情况分类进行全面检查打分,并汇总形成各类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省农委。
3、贵安新区、仁怀市畜牧主管部门对照市(州)级畜牧部门职责按照项目法具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撰写辖区内相关项目(工作任务)绩效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后报省农委。
(二)组织抽查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组织对各地项目实施和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综合评价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9分以下为“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考核指标。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于8月31日、10月18日和12月18日前通过农业农村部财务管理信息平台(cw.agri.cn)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各市(州)和各县畜牧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各市(州)在向农业农村部网上报送总结的同时,向省农委畜牧业发展处汇总报送上述材料。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为约束性指标,必须按计划完成。市(州)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日常督查工作,项目县(市、区、特区)负责做好项目具体工作,将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作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级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强化宣传指导。各县(市、区、特区)要召开项目安排部署会,认真学习传达中央、省级有关规模场畜禽粪污处理建设项目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地方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媒介,宣传规模场畜禽粪污处理建设项目的重大意义、政策内容、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使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户)准确掌握扶持政策,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联系人:谢劲松 电话:0851-85284977
邮 箱:gzxmc@sina.com
附件:1.贵州省2018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畜牧业健康养殖项目绩效目标表
2.2018年畜牧生产性项目(工作任务)资金绩效自评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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