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布基纳法索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8-23 点击:1165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08-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
实施日期: 2018-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进口货物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详见财政部网站。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上述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22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