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汛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价监〔2018〕35号)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8-07-30 点击:1323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7-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市监价监〔2018〕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切实加强汛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管,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一)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盐水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力量开展市场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必须品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商品,加大检查频次,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生产供应,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密切关注医疗、餐饮、停车等领域的价格情况,以市场重点检查、提醒告诫、政策宣讲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借汛期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交通价格监管。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能源价格监管。要加强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价格检查。重点关注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对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能源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商业零售价格监管。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集中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二、充分发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借助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做到监管精准定位、举报实时处理,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举报量增多、反映集中的问题,立即组织专项整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健全举报应急响应机制,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内容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做到现场指挥、实时取证、稳妥处置,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健全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各级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一旦发生异常天气情况或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监管预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汛期价格平稳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监管调控措施,完善应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传导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市场价格重点检查。当本地出现自然灾害时,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市场一线开展价格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及时曝光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汛期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加强价格舆情监测,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澄清网络谣言,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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